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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5號 上 訴 人 范綱祥律師即暉暘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樹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3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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