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5號
上 訴 人 范綱祥
律師即暉暘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樹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34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