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五號
原 告 周仕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一泓、全昇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叁
仟叁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