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9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6號 上 訴 人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君賢 被上訴人  沅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2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 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 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