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6號
上 訴 人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君賢
被
上訴人 沅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勳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2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
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
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