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 告 蕭芳榮
訴訟
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本源
被 告 鑫普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妙妧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賴惠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9 月5 日下午4 時30分
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