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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普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妙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芳榮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玖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計 算式:美金178,023.656 ×31.992=5,695,333 元,元以下4 捨 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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