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普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妙妧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芳榮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玖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計
算式:美金178,023.656 ×31.992=5,695,333 元,元以下4 捨
5 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