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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   告 阿里山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敬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弘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丞茹律師 被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被   告 冠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城健倫 被   告 莊婉均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複代理人  周依潔律師 被   告 莊琪緯 被   告 孫玉豪 被   告 王詣典 被   告 林麗珍 上三人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杜孟真律師       詹凱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2 日上午9 時40分 ,在本院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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