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金字第1號
上 訴 人 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壬發
上 訴 人 威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壬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期貨股
份有限公司、劉政中、李綺芳、周秀娟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
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零肆佰叁拾陸元,
逾期不補正,
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上訴人威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
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㈠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新臺幣(下同)29,729,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10,436 元;㈡威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49,355,1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552 元,
惟未據上訴人等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