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三灃滾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春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貿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6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三灃滾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之受雇人執行業務,未經許可,
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往管制地區,科
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及更正如下:
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6行至第7行「FULLY AUTOMATICZ-PURL
IN ROLL FORMING MACHINE」應更正為「FULLY AUTOMATIC
Z-PURLIN COLD ROLL FORMING MACHINE」;第19行「上開機
具編號」應更正為「報單號碼」;第21行「JEBELALI」應更
正為「JEBEL ALI BY SEA」;第28行至第29行「BANDA
RABBAS」應更正為「BANDAR ABBAS」。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貿易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貿易法第27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
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
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其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
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