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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簡字第 7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定工商開發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鄧定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4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定工商開發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處罰金新臺幣 伍萬元。 鄧定中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含有 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27條第1 項前段 及第3 項,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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