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定工商開發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鄧定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
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4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定工商開發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處
罰金新臺幣
伍萬元。
鄧定中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含有
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
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27條第1 項前段
及第3 項,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