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林泊呈 (年籍詳卷)       顏韻玲 (年籍詳卷) 被   告 蔡昌育       雙發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珮琪 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士交簡字第792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