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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秩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王詩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3 月6 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王詩翔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詩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8年1月20日17時56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巷○○號。 (三)行為:非供自用,購買日本歌手「米津玄師2019巡演台北站 /當脊椎化作蛋白石」演唱會門票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檢舉人鄭又慈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好玩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黃牛檢舉名單資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4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