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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原簡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原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建宇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