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詹淑惠
被 告 賴永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原告雖以被告進行除草工作未管理現場致其受傷為由,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尚未經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尚無可資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存在,原告係於他人為被告之刑事訴訟案件中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此部分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另原告得於被告刑事案件繫屬後,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