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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原簡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士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詹淑惠

被      告  賴永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以被告進行除草工作未管理現場致其受傷為由,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尚未經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尚無可資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存在,原告係於他人為被告之刑事訴訟案件中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此部分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另原告得於被告刑事案件繫屬後,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