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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秩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4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余佳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2年6月1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242947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佳龍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強力膠貳條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余佳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2年5月23日11時1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路0段000號前。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檢舉人許惠美之陳述。
(二)照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所為,顯有不該,並考量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強力膠2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