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秩字第4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余佳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2年6月1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242947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佳龍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余佳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2年5月23日11時1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路0段000號前。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檢舉人許惠美之陳述。
(二)照片。
三、爰
審酌被移送人所為,
顯有不該,並考量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強力膠2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