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偉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偉哲施用
第二級毒品,
累犯,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肆伍伍公克)及吸食器壹組(內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
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
毒品罪。查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之前科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於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
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
審酌 被告前已有
毒品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施用
毒品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予
加重其刑,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