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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簡字第 10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翎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翎馨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
    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