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育維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
未返國,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第1 項第9 款之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罪。被告之行為
,使替代役之召集服役目的無法達成,且影響國家役政之公
平性,然考量被告於
犯後坦承
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
犯罪動機、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對於役政管理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第1 項第9 款,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