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信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犯違反保護令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
審酌被告甲○○
明知法院所核發保護令
內容,竟無視保護令
,輕蔑保護令
代表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作用,行為實有可議,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方式、動機、目的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書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