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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簡字第 12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明緯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