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緯施用
第二級毒品,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
審酌被告陳明緯曾因施用毒品
犯行而送
觀察勒戒,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
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
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書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