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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簡字第 12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為先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1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為先犯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施為先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害人受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