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簡字第 12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凱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凱翔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點○四二八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許凱翔所持毒品之重量非鉅,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查獲之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0428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