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455號
被 告 林承勳
上列被告因
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承勳犯公然侮辱罪,處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
審酌被告林承勳網路以言詞辱罵
告訴人鄔磊穆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為貶抑
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犯罪後坦承
犯行,惟告訴人要求被告賠償新臺幣3萬元,被告則表示無法接受,故雙方未成達成
和解,兼衡被告
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本件經檢察官陳銘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所犯法條
刑法第第30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