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簡字第 4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然侮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勳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承勳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林承勳網路以言詞辱罵告訴人鄔磊穆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為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惟告訴人要求被告賠償新臺幣3萬元,被告則表示無法接受,故雙方未成達成和解,兼衡被告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陳銘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所犯法條
刑法第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