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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簡字第 93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昶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歐昶聖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玖玖捌公克)及吸食器壹組(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