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柏森施用第二級
毒品,
累犯,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
毒品罪。查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之前科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於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
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
審酌 被告前已有多次
毒品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施用
毒品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予
加重其刑,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