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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簡字第 9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偉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偉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查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
    被告前已有多次毒品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施用毒品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