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立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立城幫助
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
審酌被告吳立城幫助他人
施用毒品,戕害施用毒品者之身心健康,尚未危及無辜之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書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