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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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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簡字第 134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哲瑋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8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哲瑋竊盜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犯罪所得「老子有錢」遊戲光碟片參拾片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
  3 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