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仕偉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仕偉
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
所載:「克制車牌」,應更正為:「客制車牌」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書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刑法第212條
偽造、
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