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簡字第 14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仕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仕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所載:「克制車牌」,應更正為:「客制車牌」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