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傑
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書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
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