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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簡字第 14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祐


            張家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佳祐共同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家瀚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金屬球棒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金屬球棒2支,分別為被告二人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