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塗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2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金塗
犯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處
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
車牌號碼「AGL-2567」號
車牌貳面均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一)核被告陳金塗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
審酌被告明知原「AGL-2567」號
車牌遭監理機關吊扣,竟懸掛偽造之
車牌而行使之,
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
車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
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
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
等情節,
暨其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偽造「AGL-2567」號
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玟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
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948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金塗基於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9日,在不詳地點,取得偽造之車牌號碼「AGL-2567」車牌2面後,懸掛於車身號碼E0000000U號之自小客車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管理車牌之正確性。
嗣其113年9月15日下午4時許,駕駛上開車輛,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
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偽造之車牌2面。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陳金塗於警詢及偵查中君
坦承不諱,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告與蝦皮賣場賣家對話紀錄各1份、監視錄影畫面及車輛、車牌照片10張在卷
可參,並有扣案之「AGL-2567」車牌2面
可資佐證,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又被告偽造特種文書之
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至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AGL-2567」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檢察官 江 玟 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 祥 君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
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