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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簡字第 1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俞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俞旗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俞旗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未得告訴人王婉媺之同意,即擅自進入告訴人住處,危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與所生危害、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情節,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696號
  被   告 陳俞旗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現居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俞旗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1日14時2分許,未徵得王婉媺同意,無故拆下王婉媺位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居所之紗窗,並從該處踰越侵入王婉媺上址居所內,盤桓多時始離去。經王婉媺於同日18時2分許返家後發覺有異,遂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王婉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俞旗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婉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側錄影像畫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5日刑紋字第1126025086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DNA型別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蒐證照片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罪嫌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檢察官    卓俊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玟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