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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簡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然侮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芳羽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芳羽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