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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簡字第 13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金申持有第二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之煙彈壹顆,及內含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之電子煙加熱器壹支,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查獲被告持有之煙彈1顆、電子煙加熱器1支,分別檢出含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此有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違禁物,因無法析離,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