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5 年度士秩字第 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5年度士秩字第6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郭志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5年7月13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5424045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志義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5年6月10日21時42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報案人洪家慶證述:115年6月10日21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水岸發現1名中老年男子在吸食強力膠,他把強力膠灌在透明塑膠袋,邊搓邊用口鼻在塑膠袋內吸食,袋子內的膠體是強力膠的黃色,且周遭都是很臭的強力膠味,我有拍他吸食強力膠的照片兩張,他四處亂跑騷擾他人,把吸食強力膠的塑膠袋不知丟往何處等語。
 ㈡報案人洪家慶提供之照片兩張。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三、被移送人雖否認有何吸食強力膠之行為。惟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接獲報案,報案人為前開證述,並提供照片兩張可佐,被移送人違序行為事證明確,應依法處罰。  
四、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有將強力膠置於塑膠袋內,吸食強力膠產生氣體之行為,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否認違序行為之態度,兼衡其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並參酌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及本次違序行為之危害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