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士簡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省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省三犯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之妨害徵集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
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749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省三為民國88年出生之役齡男子,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出境就學至112年12月31日止,因其已逾出境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臺北市南港區公所於113年3月25日催告其返國履行兵役義務,其於113年7月28日入境後,經安排至臺北市聯合醫院和平院區接受徵兵檢查,經判定為常備兵體位,於113年11月1日完成抽籤,軍種為陸軍。黃省三
復於113年11月22日透過內政部役政司網站線上申請短期出境,經核准後於同年月25日出境,按規定應於114年3月25日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惟黃省三遲未返國。南港區公所遂以114年4月1日北市南兵徵字第11460136461號函再次催告其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以臺北市114年9月3日府授兵徵字第1140141694號徵集令,將黃省三列入114年10月21日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第244梯次對象,該徵集令於同年月3日由黃省三母
親簽收;然黃省三得知上開催告函及徵集令內容後,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並未返國於入營日至收訓單位憲兵訓練中心報到。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省三之
自白錄影畫面、刑事自白
暨請求狀。
(三)役男短期出境核准通知單、南港區公所114年4月1日北市南兵徵字第11460136461號函、
公示送達證書、臺北市114年9月3日府授兵徵字第1140141694號徵集令。
(四)被告入出境查詢結果。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江耀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侑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