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小字第803號
原 告 億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玉蘭
訴訟代理人 華進枝
被 告 鄭順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於民國
98年12月6 日上午10時50分,行經台北市○○街○○巷口處,
因左轉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致擦撞原告億勝交通有限公司(
下稱億勝公司)所有,由訴外人即公司司機劉聰榮駕駛之車
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
損,全
案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交通分隊處理在案。
原告已支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3,700 元
(烤漆、鈑金工資共3,200 元,零件500 元),且因系爭車
輛進廠修復至修復完畢為止,原告劉進聰共2 日無法駕駛系
爭車輛營業,以計程車司機每日營業額1,486 元計算,共受
有營業損失2,972 元,其損害肇因於被告之過失行為,依法
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爰依
民法第184 條、第191 之2 條
之規定向被告
求償,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672 元,及自
本件訴狀送達被告之
翌日(即100 年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 184條第 1項前段、第 191條之 2前段、第 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
分析研判表、
存證信函、估價單、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
業公會函、行照等影本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
堪信原
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造成原告之損害為真實,原告自得依
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賠償金額:原告主張因本件事故而支出修車費3,70
0 元,其中烤漆、鈑金工資為3,200 元、零件為500 元,依
法零件部分費用應
予以折舊;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
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
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
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
9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可資參照。承上述,原告得主張之修復
費用中零件部分為500 元應予折舊,又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
計。據此計算,本件系爭車輛之出廠年月為91年10月,
嗣於
98年12月6 日碰撞受損,系爭車輛折舊年數為8 年月;再依
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營
業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 年,依定率遞減法者每年折舊率
為千分之438 ;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
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
之九;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則為500 元,扣除
折舊後應為50元(500 1/10=50),本件原告所有之車輛
因車禍所支出之修理費用,應以3,250 元(3200+50=3250
)為必要。又原告劉聰榮因車損修理車輛無法營業2 日,受
有營業收入損失2,972 元,總計原告因本件車禍之損害金額
為6, 222元(3250+2972=6,222 )。
五、從而,原告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
付原告6,222元,及自100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就
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 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