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小字第885號
原 告 聖凱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金村
原 告 古隆樟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被 告 徐瑋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聖凱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
捌拾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古隆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於民國
99年6 月3 日上午12時45分許,行經台北市○○區○○路與
中央北路口時,因違規闖紅燈,致碰撞原告聖凱交通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凱公司)所有,由原告古隆樟駕駛之車
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
損,全
案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交通分隊處理在案。
原告已支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53,930
元(烤漆、鈑金工資共15,100元,零件38,830元),並支付
拖車費用1,200 元。且因系爭車輛進廠修復至修復完畢為止
,原告古隆樟共8 日無法駕駛系爭車輛營業,以計程車司機
每日營業額1,486 元計算,共受有營業損失11,888元,其損
害肇因於被告之過失行為,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爰
依
民法第184 條、第191 之2 條之規定向被告
求償,請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67,018元。
三、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第196 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報價單、車輛照片、拖車收據、駕照、行照、
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函等影本及修車證明書
正本
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
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
損害訴外人之財產為真實,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
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53,930元,
由卷附資料之烤漆、鈑金工資部分為15,100元、零件部分為
38,830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
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 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 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
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營業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4 年
,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438 ,復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
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
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
1 月者,以1 月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95年10月,
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
可參,距肇事日期99年6 月3 日,
應折舊3 年8 月(未滿1 月,以1 月計),據此,系爭車輛
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33,9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
捨5 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4,880 元,是原告聖凱公司
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19,980元(15100 +4880=19
980 ),及拖車費用1,200 元。又原告古隆樟因車損修理車
輛無法營業8 日,受有營業收入損失11,888元,總計原告聖
凱公司及古隆樟因本件車禍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33,068元
(19980 +1200+11888 =33068 )。
五、從而,原告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
付原告聖凱公司21180 元及原告古隆樟11,888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
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附表:
第1年折舊額 38830×0.438=17008
第2年折舊額(00000-00000)×0.438=9558
第3年折舊額(00000-00000-0000)×0.438=5372
第3年後8個月折舊額(00000-00000-0000-0000)×0.438×
8/12 =2012
3年8個月折舊額共17008+9558+5372+2012=3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