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0 年度士小字第 8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小字第885號 原   告 聖凱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原   告 古隆樟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被   告 徐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聖凱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 捌拾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古隆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於民國 99年6 月3 日上午12時45分許,行經台北市○○區○○路與 中央北路口時,因違規闖紅燈,致碰撞原告聖凱交通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凱公司)所有,由原告古隆樟駕駛之車 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 損,全案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交通分隊處理在案。 原告已支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53,930 元(烤漆、鈑金工資共15,100元,零件38,830元),並支付 拖車費用1,200 元。且因系爭車輛進廠修復至修復完畢為止 ,原告古隆樟共8 日無法駕駛系爭車輛營業,以計程車司機 每日營業額1,486 元計算,共受有營業損失11,888元,其損 害肇因於被告之過失行為,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91 之2 條之規定向被告求償,請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67,018元。 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第196 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報價單、車輛照片、拖車收據、駕照、行照、 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函等影本及修車證明書正本 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 損害訴外人之財產為真實,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 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53,930元, 由卷附資料之烤漆、鈑金工資部分為15,100元、零件部分為 38,830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 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 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 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 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營業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4 年 ,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438 ,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 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 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 1 月者,以1 月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95年10月, 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99年6 月3 日, 應折舊3 年8 月(未滿1 月,以1 月計),據此,系爭車輛 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33,9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 捨5 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4,880 元,是原告聖凱公司 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19,980元(15100 +4880=19 980 ),及拖車費用1,200 元。又原告古隆樟因車損修理車 輛無法營業8 日,受有營業收入損失11,888元,總計原告聖 凱公司及古隆樟因本件車禍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33,068元 (19980 +1200+11888 =33068 )。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 付原告聖凱公司21180 元及原告古隆樟11,888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附表: 第1年折舊額 38830×0.438=17008 第2年折舊額(00000-00000)×0.438=9558 第3年折舊額(00000-00000-0000)×0.438=5372 第3年後8個月折舊額(00000-00000-0000-0000)×0.438× 8/12 =2012 3年8個月折舊額共17008+9558+5372+2012=3395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