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1037號
法定
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葉宏平
李春鋒
法定代理人 張文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年八月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止,
按月給付原
告新台幣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緣訴外人張秀英前向原告借款並負有利息及
違約金等,
詎張
秀英未依約履行,應負清償之責,
嗣經原告聲請對向張秀英
承租房屋之承租人即被告弘盛有限公司應給付張秀英之租金
債權為
強制執行。
㈡
惟執行法院先於民國(下同)100 年7 月19日對被告核發
扣
押命令,嗣再於同年8 月4 日核發移轉命令,命
系爭租金債
權自100 年8 月起移轉於原告;被告既未於接受
執行命令後
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
異議,亦未將應給付張秀英之租金給付
原告,
嗣經原告函發
存證信函通知,被告仍置若罔聞,毫無
回應。
㈢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示,張秀英
對被告弘盛有限公司於98年度及99年度各有新台幣(以下同
)60,000元租賃所得之記載。為此,請求被告應自100 年8
月起至100 年12月止,按月給付原告5,000 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執行處移轉命令2 份、臺灣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財政
部臺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2 份、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單1 紙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度
司執第37449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卷,核閱
無訛。被告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
陳述,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 段○ 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