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陳靜怡
黃福榮
相 對 人 楊淑惠
陳靜怡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淑惠、陳靜怡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相對人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約同相
對人(即連帶
保證人)楊淑惠、陳靜怡,原向原
債權人即訴
外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契約,並言明
按期繳納價金,
嗣因逾期未繳,經訴外人
強制執行後取得
債
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迅字第16579 號民事裁
定
暨確定證明書)在案;訴外人於民國100 年1 月19 日 將
本件對
債務人等之一切權利讓與予聲請人,凡此有
債權讓與
證明書乙件內容
可稽,聲請人並依民法第297 條第1 項規定
通知相對人,
惟相對人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4年4 月
1 日登記解散,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負責人即為
清算人,故聲
請人復按負責人之戶籍地為送達,通知讓與情事。
惟查,送
達相對人之通知函皆因招領逾期致無法送達而遭退件。
爰依
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楊淑惠、陳靜怡
住居所郵遞債權讓與之
意思表示通知,經「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
業據提出
執行名義、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
轉通知函暨退回郵件信封、及相對人
戶籍謄本、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等件為證;又經本院
依職權調查發現相對人並未依址
居住,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函回覆內容,
在卷可稽
。從而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
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322 條第
1項、第8條第2項分有明定。查相對人已於民國94年4月1日
解散,且未向本院聲報選任清算人,而該公司董事為陳怡君
、陳靜怡、黃福榮3 人,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潔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佐,依
上開規定,相對
人應以全體董事陳怡君、陳靜怡、黃福榮為清算人。次按,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
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為通知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雖
以楊淑惠為相對人潔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對楊淑惠之
住所
台北市○○區○○路57之10號送達債權移轉通知函,而遭郵
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惟潔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怡君
,且該通知函未見對潔能公司之董事陳怡君、陳靜怡(以潔
能
公司清算人身分)、黃福榮為送達,因認本件聲請人此部
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附件:
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代楊淑惠、陳靜怡君/公司(主債務人
暨其連帶保證人、票據債務人、
繼承人):
主債務人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代楊淑惠約同連帶保證人陳靜
怡原與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福灣公司」)間之汽車
分期(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貸款尚未清償,上開本金(或保
證債務)暨利息、
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等
(以下合稱「貸款債權」),福灣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月19 日
已出售並轉讓予買受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寰
辰公司」),玆以本函通知台端/貴公司前開債權讓與情事。
台端/貴公司即日起應逕向寰辰公司清償前開債務,如債務未獲
全部清償,寰辰公司將依法訴追。清償方式應以匯款方式為之,
匯款時請於銀行匯款單上匯款人名稱旁加註台端/貴公司之合約
編號(合約編號:00000000),並請直接匯入下列還款專戶:
銀行:新光銀行五常分行,銀行代碼:103
戶名: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
匯款收據請傳真:00-00000000,以供查核。
為確保台端/貴公司之清償款項皆能入帳,於台端/貴公司收到
寰辰公司之書面指示前,所有付款皆應依本函指示為之。未依上
述指示之付款,將不會被視為就貸款債務之清償。任何與貸款債
權有關之通知及查詢,應對寰辰公司為之。
寰辰公司之聯絡資料如下:
地址:台北市○○區○○路○○○號3樓,電話:00-00000000,分
機:632李先生。
買受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文平
地址:台北市○○區○○路○○○號3樓
出售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胡裕翔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3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