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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0 年度士聲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陳靜怡        黃福榮 相 對 人  楊淑惠        陳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淑惠、陳靜怡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約同相 對人(即連帶保證人)楊淑惠、陳靜怡,原向原債權人即訴 外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契約,並言明 按期繳納價金,因逾期未繳,經訴外人強制執行後取得債 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迅字第16579 號民事裁 定確定證明書)在案;訴外人於民國100 年1 月19 日 將 本件對債務人等之一切權利讓與予聲請人,凡此有債權讓與 證明書乙件內容可稽,聲請人並依民法第297 條第1 項規定 通知相對人,相對人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4年4 月 1 日登記解散,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負責人即為清算人,故聲 請人復按負責人之戶籍地為送達,通知讓與情事。惟查,送 達相對人之通知函皆因招領逾期致無法送達而遭退件。依 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楊淑惠、陳靜怡住居所郵遞債權讓與之 意思表示通知,經「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執行名義、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 轉通知函暨退回郵件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發現相對人並未依址 居住,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函回覆內容,在卷可稽 。從而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 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322 條第 1項、第8條第2項分有明定。查相對人已於民國94年4月1日 解散,且未向本院聲報選任清算人,而該公司董事為陳怡君 、陳靜怡、黃福榮3 人,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潔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相對 人應以全體董事陳怡君、陳靜怡、黃福榮為清算人。次按,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 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為通知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雖 以楊淑惠為相對人潔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對楊淑惠之住所 台北市○○區○○路57之10號送達債權移轉通知函,而遭郵 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惟潔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怡君 ,且該通知函未見對潔能公司之董事陳怡君、陳靜怡(以潔 能公司清算人身分)、黃福榮為送達,因認本件聲請人此部 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附件: 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代楊淑惠、陳靜怡君/公司(主債務人 暨其連帶保證人、票據債務人、繼承人): 主債務人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代楊淑惠約同連帶保證人陳靜 怡原與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福灣公司」)間之汽車 分期(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貸款尚未清償,上開本金(或保 證債務)暨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等 (以下合稱「貸款債權」),福灣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月19 日 已出售並轉讓予買受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寰 辰公司」),玆以本函通知台端/貴公司前開債權讓與情事。 台端/貴公司即日起應逕向寰辰公司清償前開債務,如債務未獲 全部清償,寰辰公司將依法訴追。清償方式應以匯款方式為之, 匯款時請於銀行匯款單上匯款人名稱旁加註台端/貴公司之合約 編號(合約編號:00000000),並請直接匯入下列還款專戶: 銀行:新光銀行五常分行,銀行代碼:103 戶名: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 匯款收據請傳真:00-00000000,以供查核。 為確保台端/貴公司之清償款項皆能入帳,於台端/貴公司收到 寰辰公司之書面指示前,所有付款皆應依本函指示為之。未依上 述指示之付款,將不會被視為就貸款債務之清償。任何與貸款債 權有關之通知及查詢,應對寰辰公司為之。 寰辰公司之聯絡資料如下: 地址:台北市○○區○○路○○○號3樓,電話:00-00000000,分 機:632李先生。 買受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文平 地址:台北市○○區○○路○○○號3樓 出售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胡裕翔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3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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