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士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紀梁阿梅
訴訟
代理人 張晴玲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棋貿易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肆
仟玖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