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1 年度士小調字第 10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調字第1072號 原  告 江藤次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瑞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陳被告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地址。 二、依被告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