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士小調字第1072號
原 告 江藤次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瑞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
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陳被告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地址。
二、依
被告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
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