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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1 年度士小調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調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顓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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