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士小調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顓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佑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
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