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265號
原 告 普萊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應正雄
被 告 興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閔茹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地係在台北市中山區,此有被告公
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