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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1 年度士簡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予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大衛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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