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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1 年度士簡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574號 原   告 盈萬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堃倫 被   告 晟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智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叁佰貳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提出被告晟力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 人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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