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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1 年度士簡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574號 原   告 盈萬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堃倫 被   告 晟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智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8,325元,經本院於 民國101 年7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7 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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