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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1 年度士簡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618號 原   告 明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功 被   告 福發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上海 被   告 丁文正 被   告 許振國原名:許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三人之主事務所及住居所非皆在本院管轄 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若依同法第4 條至 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應由該法院管轄,本件乃因 票據涉訟,依同法第13條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新北市三重 區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二、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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