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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1 年度士簡字第 6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671號 原   告 侯園鎰 被   告 通寶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誠 被   告 何琦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在公園販售茶葉約3 、4 年之久,伊見被告於民 國100 年5 月15日在三重重新橋下跳蚤市場擺攤販賣普洱茶 茶葉餅,經被告何琦晴推銷,遂向被告購入38箱普洱茶茶葉 餅,每箱內有50餘片茶葉餅,約定每片茶葉餅以新台幣(下 同)150 元計,總價金為364,000 元,被告於當日即載送38 箱茶葉餅至伊家中交貨,伊亦以現金付清364,000 元。買受 之初伊並未試喝,因發覺所買受之茶葉餅完全賣不出去, 才自行打開試喝,發現這些茶葉經沖泡後完全沒有味道,品 質很差,遂於100 年5 、6 月間要求被告退還貨款,被告拒 絕退款,只同意幫忙出售,僅出售得款6 萬元,其餘價值 約30萬元之茶葉餅至今仍無法賣出。被告以詐欺之手段,使 原告陷於錯誤,而為買受之意思表示,且被告所交付之茶葉 餅有以劣質品冒充之瑕疵,為此,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聲 明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30萬元等語。 二、被告通寶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通寶齋公司)就原告主張 雙方間就上開38箱茶葉餅有買賣契約關係存在,並已交貨付 款履行完畢等情,並不爭執,惟否認伊係以詐欺之手段欺騙 原告買受38箱茶葉餅,以及所出售之38箱茶葉餅有以劣質品 冒充之瑕疵等事實,並辯稱: 1、通寶齋公司主推銷售頂級品,至於比較廉價的茶葉,才會拿 到跳蚤市場攤位販售。原告是經常逛跳蚤市場的常客,曾向 伊零散買受兩種普洱茶茶葉餅喝過,100 年間夏天,伊向原 告推薦這兩種普洱茶要特價出清,詢問原告有無意願以每片 茶葉餅150 元之價格整批切貨買受,原告當場表示同意而成 交,系爭38箱茶葉餅之品質本頂極品,僅屬較為廉價之茶 葉,原告既曾零買喝過,自應清楚所買受茶葉餅之品質為何 ,伊並未以劣質品冒充頂級品出售茶葉給原告。 2、原告購入38箱茶葉餅後,曾向伊表示賣不掉這些茶葉餅,伊 始協助原告代為賣出其中約6 萬元茶葉餅,其後,直到100 年間冬天,原告又以當初所交付之買茶價金是向家人借支, 現需取回家人出資為由,要求伊解約退款,起訴前原告從未 反應所購入之茶葉餅品質有何瑕疵,原告本件主張,並非實 在。 為此聲明:請求原告之訴駁回等語。 三、被告何琦晴則辯稱:伊只是受僱於被告通寶齋公司在攤位接 待客人,並非出賣人,且系爭交易是由原告與被告通寶齋公 司法定代理人直接洽談成交,並非由伊居中接洽,原告所為 陳述不實,伊既非系爭買賣契約出賣人,亦未出面推銷,原 告不得要求伊退款,為此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四、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2條第1 項之規定,表 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主張被詐欺而為表示之當事人 ,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71 號 、44年台上字第75號判例分別著有明文可參。本件原告主張 因受被告共同詐欺行為,始同意買受38箱茶葉餅一節,為被 告所否認,參照上開判例意旨,應由原告就其所主張之事實 ,自負舉證證明之責。然查,原告自承在公園銷售茶葉約3 、4 年之久,可見原告對於辨識茶葉好壞之方法,應具有相 當之專業知識,原告未就被告如何施行詐欺手段之事實舉 證證明,空言主張受被告詐欺云云,已屬無據;況按前條之 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民法第93 條前段規定甚明。因此,縱認被告於100 年5 月15日對原告 施以詐欺行為,致其為同意買受38箱茶葉餅之意思表示,惟 原告遲至101 年7 月間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之後,始欲向被 告為撤銷之意思表示,顯已逾上開除斥期間,因認原告不得 基於民法第92條之規定主張撤銷買受之意思表示,應先敘明 。 五、又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 條之規定 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 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賣因物有 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 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民法第354 條第1 項前 段、第359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且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 段規定甚明。原告主張所購得之38箱普洱茶茶葉餅品質低劣 ,具有瑕疵一節,既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參照上 開條文規定,自應由原告先舉證證明被告所交付之38箱普洱 茶茶葉餅如何有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預定效用之瑕疵存 在。經查,普洱茶茶葉餅之價格高低,從每片數百元至數萬 元不等,隨其年份、產地、茶種、製造過程、產量等因素而 有極大差異,此一般有飲茶習慣消費者所公知之事實,非 得僅憑茶葉沖泡後沒有味道一節,逕認所購得之茶葉餅即有 瑕疵。原告迄未舉證證明兩造於締約時原約定購買之茶葉餅 品質等級為何,致本院無從自被告所交付之茶葉餅是否未達 兩造所約定之品質等級,而判斷有無瑕疵存在,因認原告空 言其以每片150 元買受之38箱茶葉餅均品質低劣,存有沖泡 後沒有味道之瑕疵云云,實屬空泛無據。從而,原告逕依民 法第359 條前段之規定,向被告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意思 表示,亦屬於法不合。 六、綜上,原告與被告通寶齋公司間就38箱普洱茶茶葉餅買賣契 約關係既仍合法有效存在,則被告通寶齋公司取得原告所交 付之貨款364,000 元,均屬有法律上之原因,從而,原告基 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訴請被告通寶齋公司返還已付之貨款30 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何琦晴僅為被告通寶齋 公司之受僱人,原告因向被告通寶齋買受38箱茶葉餅所支付 之貨款364,000 元,應係向出賣人即被告通寶齋公司為給付 ,並非向被告何琦晴個人為給付,因認被告何琦晴並未因原 告之付款行為而受有利益,從而,原告基於不當得利之規定 ,訴請被告何琦晴返還已付貨款30萬元,亦於法無據,不能 准許。 七、本件事證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3,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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