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68號
原 告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澄溪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
律師
被 告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駿
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仍有應調查事項尚未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5 月1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