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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1 年度士簡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68號 原   告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被   告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駿 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仍有應調查事項尚未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5 月1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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